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呼和浩特社 保代办公司

2024-05-27

 **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,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,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,促进社会和谐稳定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 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、**保险、失业保险、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,保障公民在年老、**、**、失业、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。 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、保基本、多层次、可持续的方针,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。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,有权查询缴费记录、个人权益记录,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。 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,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。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**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。 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。县级以上人民**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。 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。 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**实行严格监管。  国务院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建立健全社会保险**监督管理制度,保障社会保险**安全、有效运行。  县级以上人民**采取措施,鼓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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